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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建设征地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5-03-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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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州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
建设征地实施方案

 

为依法合规推进唐河、沙河、孟良河等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建设占地征迁工作,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推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唐河、沙河、孟良河等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征迁安置补偿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和实施,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涉及乡镇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用)、地上附着物补偿、社会稳定等工作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定州市唐河治理工程(东市邑—望都县界段)、沙河定州市段(定无公路桥—定深公路桥)防洪整治工程、沙河定州市李亲顾镇段防洪综合整治工程、沙河定州市李亲顾镇下游段防洪综合整治工程、定州市孟良河治理工程(小清河汇入口至安国市界段)5个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工程及建设范围,后续下达的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基本原则

征地补偿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合规、补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切实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保障。

四、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六)《土地复垦条例》

(七)《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八)《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程序规定》

十一)《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与本项目建设征地相关的其他政策、文件、资料。

五、征(用)地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执行,土地补偿面积依据土地调查、勘界成果确定。征地补偿过程中如遇土地区片价格调整,以征地时间段内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的征地区片价为准。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1. 临时使用土地按照每季1500/亩标准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一年按两季计算,先行支付1年,临时用地补偿根据实际使用期限进行计算。

2. 用地单位依法办理临时用地相关手续,临时使用期满后,需要复垦的由用地单位负责组织复垦,办理临时用地移交和返还手续。临时用地退还后支付熟化期补助,熟化期补助标准3000/亩。

工程建设征收形成边角地的补偿标准

工程建设征收被征地户形成面积≤0.1边角地,按照地区片价格给予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品种、规格、数量由实物核查小组(由乡镇、村、监督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共同认定,补偿标准见附件。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做好我市超长期国债水利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定州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建设征地工作专班,负责推进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建设征地顺利实施,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农业(水利)及主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人社局、公安局、信访局、司法局、档案馆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涉及征地的乡镇行政正职为成员。涉及征地乡镇是辖区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征地组织专班,明确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为更好的组织实施项目征地补偿工作,对各分项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

1. 征地前期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选定征地相关的监督评估、第三方土地勘测等技术和服务机构。有关乡镇、村委会要向工程所涉及的群众宣讲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群众识大体、顾大局,支持工程建设。

2. 调查评估工作涉及乡镇负责组织对项目内土地开展现状调查,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由监督评估机构进行复核需要评估的,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

3. 土地要素保障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用地审批相关事宜,强化项目用地监管,依法打击项目范围内违法占地行为,做好使用林地、草地及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工作。

4. 征(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兑付及清理工作由涉及乡镇负责组织征(用)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合同签订、发放征地安置补偿款。补偿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乡镇向农业农村局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征地补偿资金拨付后,10日内由乡镇负责完成地上附着物清理。

5. 专项设施迁建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与专项设施单位签订迁建协议,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对各专项设施进行迁建。

6. 资金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市财政市发改局农业农村涉及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分配使用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全程跟踪审计。

7. 社会保障工作市人社局对项目征地进行社会保障审核,并对已批复的征地为被征地农民落实参加养老保险补贴。

8. 法治保障工作由市公安局、信访局、司法局负责,按各自职责应对社会突发事件,及时协调处理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切实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对征地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9. 档案管理工作由市档案馆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做好建设征地档案管理工作。

、法律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征地补偿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五)被征地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等证明,骗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无效,被征地人应当主动退还征地补偿费用;拒不退还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实物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

实物权属存在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不影响征收工作的进行,在采取证据保全(或公证)的基础上,先予征收,兑付资金在专用账户上留存管理,争议解决后,再按照双方协商结果或生效判决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支付征收补偿款。

、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定州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征地补偿相关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政策有新的调整,执行调整后的相关规定。

(二)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市农业农村局、乡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结合实际情况与被征迁人协商解决。

(三)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定州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水利项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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